通过“基础数据采集”菜单下“出口货物明细申报”点击“增加”按钮,根据当期出口货物报关单录入有关出口货物申报数据。主要项目录入内容如下:
①报关单号的录入:报关单号为“18位海关代码+[0]+2位项号(第一笔0l、第二笔02)”。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录入:号码为9位码,即核销单右上角33加后面7位码,录入时左对齐填列。
③代理证明号录入:委托出口时取得的受托方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代理出口情况下不录入报关单号。
④美元离岸价录入:即FOB价,如果成交方式为CIF或其他,应折成FOB.是换汇成本监测的重要参考数据,企业应仔细录入。
⑤商品代码的录入。
A.出口退税申报中使用的商品码必须为基本商品码,标志为“*”。
B.允许追加标准商品码下的名称、单位(非标准计量单位),为该公司的自加商品码,且必须用10位码(其前8或9位须为标准商品码)。若企业开始用标准商品码申报,年中对此商品又按自加商品码申报,则可能造成前后数据不符,故在商品码管理中不允许如此追加商品码,同一企业同一商品码下的单位应在1个核算年内保持一致。
C.原商品码库中的商品码(即对应的信息)为标准商品码,标志为“T”。商品码库中有些商品计量单位设置为标准计量单位,不允许修改。消费税从量定额征税商品的计量单位,不论是否为标准计量单位,均不允许修改。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见表3-1)及电子数据。
⑥单证不齐标志:B:无报关单;D:无代理出口证明。
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录入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