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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0-11-04 文号:沪财税[2010]8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方案》(国函[2008]28号),2009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批 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并更名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商务部批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 团)有限公司。为支持电信企业改革,促进电信行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 定,现对中国联通重组合并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承受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国有划拨用地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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