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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日期:2010-09-29 文号:财税 (2010) 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 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 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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