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契税 > 正文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0-11-19 文号:沪财税[2010]8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

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现对中国邮政集团公 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 程中承受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 地使用权的,应征收契税。

  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

  四、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组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一篇: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