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2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09-22 文号:沪财税[2014]71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