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2014〕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8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09-28 文号:沪财税[2014]7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2014〕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