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08-29 文号:沪财税[2014]6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29日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精神,现就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批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轧板、冷轧板、窄带钢、棒线材、型材、钢铁丝、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自2014年7月31日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2014年7月3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二、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2014年7月31日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附件所列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暂予以除外。

  特此通知。

  附件:首批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日

附件:

首批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产品清单

上一篇: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