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13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10-13 文号:沪财税[2014]76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