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账务处理如下(如为CIF价成交按例7-2中陈述的两种核算方法任选其一进行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免抵退出口收入
2.当月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次月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应退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次月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免抵税额账务处理如下(因其是作为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一般企业不作此笔会计处理,不影响增值税的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进料加工业务来说,主要还涉及进料加工手册核销问题,在手册有效期内到海关办理核销之前,将用完的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交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再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之后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再有由于海关对出口企业进料进行跟踪管理,提醒出口企业要单独议账核算进口料件、单独设库保管进口料件,对剩余边角余料海关要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企业会计核算时将关税计入成本,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操作实例
【例】假设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1)本期外购货物500万元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15万元;
(2)本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上注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人民币,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万元人民币,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5万元人民币(采用购进法核算进料);
(3)本期收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免抵退税通知书》一份,批准上期出口货物的应免抵税额10万元,应退税额5万元,应退税额于当月办理了退库;
(4)本期内销货物销售额500万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400万元(FOB价);
(5)本期取得单证齐全(信息齐全)退税资料出口额300万元人民币,均为进料加工贸易,并于6月15日前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
1.购进货物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5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000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5 850 000
2.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账务处理: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17% -15%)- 100×(17% - 15%)=6(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 000
3.(1)收到《免抵退税通知书》,批准免抵税额10万元,退税额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00 000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0 000
(2)按免抵退税通知书批准的应退税款办理退库: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50 000
4.当期销售的账务处理如下:
(1)内销货物的销售: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5 8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 5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000
(2)进料加工复出口销售额,凭出口外销发票金额人账: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 4 000 000
5.应纳税额与应退税额的计算及相关账务处理:
本月应纳税额=85 - (85 +15 -6 -5)=-4(万元)(4万元为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300×15% -15 =30万元(300万元为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销售额,15万元为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应退税额为4万元,免抵税额26万元(可以不作账务处理)。
税务机关审核企业5月份的应退税额于6月份作账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