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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的保税货物

来源:上海出口退税网  发文日期:2015-04-2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即保税货物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经海关批准、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应复运出境。经海关批准。进境货物可否保税,要由海关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决定。货物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境,一般要求货物不能受国家贸易许可的管制,即无须提交相关进出口许可证件。
    2.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在报关入境、缴纳税费后即完成进口通关手续,一经放行海关即对其不再实施监管。但保税货物因其并未最终完税,虽然在进境地被放行,但仍在海关监管的范围之内,从保税货物被提取离开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时起,在国内的储存、物流、加工、装配、结转,一直到最终复运出境或是完税,全程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即所谓的“监管延伸”。
    3.应复运出境。保税货物并非是被免除了纳税义务的货物,而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暂缓纳税”,不改变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保税货物最终的去向应是“复运出口”,否则要按一般贸易缴纳进口环节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当保税货物最终留在进口国国内或改变保税货物特性时,要按实际进口要求申报纳税,例如加工贸易项下的副产品,如果最终留在进口国内,应将生成副产品所耗费的保税进口料件部分完税;若副产品最终也实现了复运出境,对应的保税料件才可以不必完税。保税货物可分为保税物流货物和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入境但未办结纳税手续,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分拨、配送或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又称作保税仓储货物,主要体现在转口贸易。保税加工货物则是为了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而进口的料件、半成品,因其最终目的是制成产成品后复运出境,所以对其实行保税制度,即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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