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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流程

来源:上海出口退税网  发文日期:2015-04-28

    (一)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新开业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准备好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只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才可以办理免抵退税业务。
    (二)到主管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因此,生产企业如果开展对外贸易业务应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如果生产企业在出口业务发生时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则无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生产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退税业务。
    (四)向海关报关出口货物
    货物出口报关流程一般包括申报、查验、征收税费、放行、结关等环节。
    1.申报。在一般情况下,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货前24小时内向货物的出境地海关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
    2.查验。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
    3.征收税费。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报的货物查验后,计算应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滞报金等税费,开具关税和代征税缴款书或收费专用票据。
    4.放行、结关。对于一般出口货物而言,海关在接受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在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出口装货凭证,即可凭此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
    (五)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
    生产企业应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地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
    (六)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预申报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按月将“免、抵、退”税明细数据录入申报系统并生成预申报电子数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操作,先行通过远程申报方式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预申报疑点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反馈接收后,再进行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
    (七)从海关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按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提供单证的要求,必须在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收齐单证才可以按免抵退税办理,所以提醒企业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取得报关单黄联(退税专用联),在4月征期作收齐单证处理。
    (八)凭有关单证(单证齐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按税务机关免抵退税的申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齐单证。
    (九)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向国家金库开具收入退还书将税款退给企业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将退税款由国库退到纳税人提供的该企业的开户银行。出口企业从银行取得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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