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退税,是指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减完的税额予以退还。
这里所说的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来源:上海出口退税网 发文日期:2015-04-28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退税,是指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减完的税额予以退还。
这里所说的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