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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10-27

  为加强对跨境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管理,进一步优化相关税务备案操作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本市对《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及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3号)进行了修订,制订了《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此次主要调整的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总局文件新增项目的配套管理要求

  1.明确纳税人提供邮政及收派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具体资料。

  2.明确纳税人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零税率选择免税时应提交的具体资料。

  3.明确纳税人从境内资金池等第三方结算单位取得收入,根据规定可“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的具体资料要求。

  4.对邮政业、收派服务、电信业等新增加的备案项目,相关行业今年上半年纳入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跨境服务收入已按照规定办理了免税备案的,无需重复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二、备案管理上调整完善的事项

  1.对于事后备案类项目,备案时限由原“14个工作日”改为“当场受理办结”,相关资料纳入后续管理;对合同发生实质性变更或变化,导致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明确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时间要求。

  2、对于纳税人备案事项的后续管理措施明确具体方法,包括:对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核对分析备案与实际申报信息的差异,抽取部分资料就其真实性开展核查。

  三、备案资料要求的优化

  1.对同类型的合同,相应资料的报送要求适当简化,除部分应报送原件、复印件外,其余可以以清单形式代替。税务机关可通过事后核查或检查等方式,对纳税人提交的合同清单对应资料的真实性进一步开展审核。

  2.取消备案环节提交相关结算单据、收款和记账凭证等收入凭证的要求,改为纳税人办理备案后定期报送相应收入明细清单及电子文档,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境服务收入情况开展后续管理。

  3.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消对《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的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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