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裁量权是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章节指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在此之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反复提及了规范行政裁量权问题,强调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我局结合近年来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一系列探索和实践,根据税务总局、上海市政府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广泛调研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及行政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以适用规则加裁量基准的方式制定。适用规则部分共有16条,主要是适用税务行政裁量基准的基本原则、程序、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合理性原则,平等性原则、集体讨论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等。
裁量基准则是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的具体化、细化和量化。我们共梳理了6大类涉税违法行为,分解为44项违法事项,对于同一违法事项,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处罚条款幅度内,根据基层税务机关已有的执法经验,区分不同的情节程度,分别设置具体的量罚幅度,共细化为106条处罚标准。
三、关于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几点说明
关于从轻、减轻、从重,以及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们在适用规则部分,参考《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税务执法实践,列举了从轻、减轻以及从重情形,并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应予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上述期限应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继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关于说明理由制度。《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卷中,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即无论是正常适用裁量基准,或是选择从轻、减轻、从重适用裁量基准,都需对选择的理由进行说明。
关于首次免罚等其他量罚幅度的确定问题。首次免罚是根据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提出的一项处罚原则。在《裁量基准》中,对于法律法规中未明确规定“并处”的处罚条款,根据违法事项的具体情形,结合税务执法实践,规定部分违法事项如相对人属于三年内首次发生,或者能够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税款流失后果等的,可以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