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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运港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来源:上海出口退税网  发文日期:2015-05-19

一、基本定义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指在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启运港退税试点范围扩大至8个港口,进一步加快了我国出口货物便捷通关的速度,打开了出口退税由传统向多元化、多渠道模式尝试的新开端。

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试点范围与特点
(一)启运港退税试点范围由2个扩围至8个
    按照原政策规定,启运地在青岛市前湾港和武汉市阳逻港口岸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出口口岸报关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通知》下发后,将上述2个启运港扩大至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岳阳市城陵矶港,共8个港口。
    (二)优于一般传统报关的出口货物
    一是启运港退税政策缩短退税时限。在启运港启运的出口货物离境前就能申报退税,它优于一般传统报关货物在离境出口后才能申报退(免)税,两者之间在时限上具有一定的区别。二是提高出口企业资金周转效率。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作为离境港,在港口可以选择更加符合实际经营所需的中转地,有效带动当地报关代理、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保险等航运服务业的发展,同时又能减轻口岸海关工作压力,提高通关效率,减少每年国内流失到国外港口的中转箱量。
    (三)仅限于专向定位的运输方式和出口企业
    启运港退税政策执行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主体实行五项定位,即启运港口岸、运输方式、出口企业、运输工具、承运公司。一是定位启运港口岸。只限于《通知》规定的8个启运港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二是定位运输方式。只限于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出口货物。三是定位出口企业。要同时满足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还应是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四是定位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应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还要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的要求。五是定位承运公司。出口货物承运只限在启运地与离境地之间设有直航航线,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条件的运输企业。需要注意,上述运输工具和运输企业应由相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根据上述条件确定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定期报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发布。
    (四)税收管理严于一般出口企业标准
    一是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地海关签发的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而不是离境港报关出口的日期。二是实行启运港退税的出口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实际出口时,对出口企业前期已在启运港启运时办理退税手续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并按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三是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列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必须使用正常结关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不得使用启运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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