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生产问题 > 正文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后向境外支付赔偿问题处理

来源:上海出口退税网  发文日期:2015-05-04

问:我公司2015年1月出口国外一批货物,免抵退手续均已审批完毕,本月因此批产品质量问题需向此公司赔款1700美元,请问会计上和税务上,出口退税上要怎么处理?
答:销货方因所售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支付赔偿金给购货方。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支付的赔偿款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由于产品质量而引发了购货方相关的损失而支付的赔偿。
(1)如果是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对于销货方而言,所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对购货方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规定:出口货物由于该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其中第2项: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的,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该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该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出口退税就不需再作处理。
(2)如果是由于产品质量而引发了购货方相关的损失而支付的赔偿,对该笔赔偿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不用开具红字出口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出口退税不需处理。
上一篇:生产企业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下一篇:生产企业在预审反馈中有疑点无此报关单号?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