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发〔2004〕92号)规定,现将《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14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审和认定的函》(沪经信信〔2015〕52号)及所附名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2〕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智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属以前年度年检未通过,按上述文件规定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14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审和认定的函(沪经信信〔2015〕5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