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会计核算要点
根据国税发[2006] 102号文第一条规定,有五种情况下的出口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包括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90日);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报关单90日,核销单210日);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60日);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当出口企业出现未进行免抵退申报就需视同内销征税,则直接按内销业务会计核算方法核算征税出口收入及销项税额即可。如果企业出现已进行免抵退申报后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则按下列处理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1.本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冲减免抵退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征税出口销售收入)。
(1)一般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的账务处理(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征税出口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料加工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的账务处理(按简易办法计税):
借: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征税出口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对于视同内销征税的已进行免抵退申报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这样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就包含了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原来已核算的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单独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及“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视同内销当月月末将《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已扣除视同内销征税部分)一次性由“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上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1)一般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的账务处理(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的账务处理(按简易办法计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按照视同内销出口销售额原来已核算的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2011年1月1日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会计核算要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102号文中有关规定的期限,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也就意味着次年4月30日前申报的上年度出口业务不再视同内销征税,企业如果没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免抵退申报,财税[2012] 39号文明确规定5月征期企业可按免税申报处理,但要注意其对应的进项一定要作进项转出处理。如果5月征期企业仍未按免税申报则视同内销征税(收齐有关单证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而且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不再区分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一律按适用税率计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操作实例
【例1】某C类出口企业在2010年5月,因同年1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已超过90日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应视同内销进行征税处理;该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其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将免抵退出口销售收入转为征税出口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征税出口收入 85. 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 53 (85.47 x17%)
同时结转不予免征抵扣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40 000
【例2】某C类出口企业在2013年5月,因2012年1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未进行免税申报在2013年6月应视同内销进行征税处理;该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其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 5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 53
同时结转不予免征抵扣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4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