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要点
目前大部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主要涉及离岸价( FOB)、到岸价( CIF),而按照财税[2012] 3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以离岸价作为计算依据,但离岸价并不完全是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而是指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出口报关时报关单上所申报的FOB价或CIF价不一定是实际发生的价格,尤其是CIF价成交时报关单上海运费、保险费是暂估的,而企业退税申报当月是完全依据报关单上的FOB价数据进行申报的。当企业实际发生的海运费、保险费如果与暂估数不一致,就出现了需对原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进行调整申报的问题。如不调整就会影响免抵退税额的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额。若出口货物采用到岸价( CIF)或成本加运费(CFR)成交并记账的,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一律冲减销售收入,不参与平时的免抵退税计算,而在一定时点(通常在年末)对其进行结算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出口笔数较少的企业,也可将国外运费、保费与每笔销售对应起来(可以提运单号或出口发票号为关联)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即每一笔免抵退税明细申报后跟一笔运费、保费冲减的记录(负数反映,调账标志为“国外费用冲减”),此笔冲减记录参与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年终不再调整。
再有建议出口企业在核算出口销售收入时最好设三类明细,即免税出口、免抵退出口、征税出口。
操作实例
【例】某生产企业2013年3月出口货物到美国,成交方式CIF价120万美元,暂估运费10万美元,保险费10万美元,出口当月月初汇率中间价为100
美元=630元人民币,2013年5月实际支付运费8万美元,支付保险费9万美元,支付当日的现汇卖出价100美元=628元人民币。根据企业资料如何进
行会计核算?
(1)3月出口收入确认的同时免抵退申报出口收入100万美元;
(2)5月实际支付海运费、保险费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汇兑损益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月或按季通过财务费用明细进行处理,同时在本月红字冲减退税申报系统原申报数据100万美元,重新录入实际FOB价103万美元):
第一种处理方式:以离岸价(FOB价)作收入处理
①3月:
借:应收账款——××公司 7 5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 6 300 000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1 260 000
②5月: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1 067 600(170 000美元×6. 28)
贷:银行存款 1 067 600
同时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189 000(30 000美元×6.3)
贷: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 189 000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3 400
贷: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3 400
第二种处理方式:以到岸价( CIF)作收入处理
①3月:
借:应收账款——××公司 7 5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 7 560 000
②5月:
借: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 1 071 000(170 000美元×6.3)
贷: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3 400
银行存款 1 067 600(170 000美元×6. 28)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