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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2-02-03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非居民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

1.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

2.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无需打印相关凭证。

3.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4.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和外交官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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