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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个人投资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海南地税  发文日期:2015-04-07

问: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个人投资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个人投资者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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