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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公司在湖泊和水库内进行水产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浙江国税  发文日期:2015-04-14

问:我公司是渔业公司,在湖泊和水库内进行水产养殖并销售,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但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2点规定,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 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因此,渔业养殖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但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限制类项目,不得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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