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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因房屋问题支付给客户的补偿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南京日报  发文日期:2015-04-14

问: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由于房屋设计异形窗(小于正常窗),且售房时未进行提示,客户提出疑义要求给予价格折让。经单位研究决定同意客户的要求,给予客户的价格折让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的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房屋设计异形窗且未在销售时进 行提示而给予客户的价格折让应按上述规定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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