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消费税 > 正文

外购护肤品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来源:福建国税  发文日期:2015-04-01

问:外购护肤品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八、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综上所述,一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才属于文件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另一方面,考虑到目前消费税“化妆品”税目中,“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未明确界定,因此,外购护肤品用于销售,不征收消费税。

上一篇: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的股权给境内自然人如何缴税 下一篇:纳税人生产销售变压器油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