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耕地占用税 > 正文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文日期:2009-05-05 文号: 沪地税地[2009]53号


各区县税务局、规划土地局,市财税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其他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按农用地转用批文印发日期后的15日确定。
  三、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减免税通知书》交纳税人用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减免税通知书》,经核对无误后留存,并按规定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各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在综合征管软件(上海)中完成税源登记工作,每半年与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资料核对,确保税源登记正确、完整。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上一篇: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