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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2-05-16 文号:沪财税〔2012〕46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税〔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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