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1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03-11 文号:沪财税[2014]29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