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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查验机动车车船税缴税情况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2013-01-23 文号:沪地税财行〔2013〕5号


各区县税务局,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有关规定,现就查验机动车车船税缴税情况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查验机动车车船税缴税情况工作。

  二、对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册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要求提交相关年度有效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上述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要求提交注明车船税纳税或免税信息的有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对保单上无纳税或免税信息的,应要求提交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车船税减免审批结果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公安机关留存复印件。

  对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要求提交注明车船税纳税或免税信息的有效保单,或由机动车登记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加盖公章的纳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公安机关留存复印件。

  四、对法定免税和不征税的下列机动车,可不提交凭证:

  拖拉机;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机动车;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辆;警用车辆;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的车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公安局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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