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9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5-02-09 文号: 沪财税[2015]8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