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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06-30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规范营改增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近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市税务局提出申请,要求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采用分支机构预缴、总机构汇总申报模式。经商市财政局,同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为2.5%。公告的附件明确了相关分支机构的具体名单,便于企业和税务部门对照执行。

  同时考虑到由于企业具体经营的需要,相关分支机构未来可能会发生增加、减少或更名等情形,造成无法适用政策问题。为此在公告中明确可直接比照执行,不再另行制发文件,相关企业应及时将有关变动情况上报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核。

  根据26号公告规定: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为明确本市的具体操作,公告中要求相关企业应按此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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