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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操作指南

来源: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5-03-16

 一、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明确,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办理过任何登记手续,该怎么办?

  答:扣缴义务人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既没有办理过税务登记也未办理过扣缴义务人登记的,应先按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

  二、问:第67号公告要求,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具体指那些内容?

  答: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应包括股权转让双方信息(如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股权转让协议情况(如股权基本信息、企业资产状况、约定对价金额、具体交易形式、工商变更时间、对价支付时点、后续收入或赔偿等),以及涉及股权转让的其他情况。

  三、问:因故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该怎么办?

  答:扣缴义务人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四、问: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办?

  答:纳税人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五、问: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属于第67号公告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如何处理?

  答: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其提供的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对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六、问: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或因申报的股权原值、合理费用偏高导致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将如何处理?

  答: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原值、合理费用明显偏高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其提供原值和费用凭证进行核实。对于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或提供的凭证无法证明合理性与关联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核定。

  七、问: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更情况说明。股东变更情况说明具体涵盖那些内容?

  答:股东变更情况说明包括股权变化的股东信息(如股权变动股东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企业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股权变化的缘由,变动数量,对应价格,完税情况等)以及涉及股东变更相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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