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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1-01-19 文号:沪财税〔2011〕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财税〔2010〕1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0]第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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