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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0-05-19 文号:沪地税财行[2010]7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 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 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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