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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1-06-03 文号:沪财税[2011]4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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