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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7-06-12 文号:沪地税地[2007]26号

状态: 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和财税〔2006〕21号文件等规定,现对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沪地税流〔2005〕59号文 件的规定,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 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 元/平方米。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二、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仍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
    三、从2007年7月15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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