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1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内称:“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 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以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 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现转知你们,请与沪税地 (1994)1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5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并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