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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0-07-01 文号:沪财税[2010]45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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