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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海事局  发文日期:2010-03-12 文号:沪地税财行[2010]2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上海海事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要求,现就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从2010年度起,凡在上海海事局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上海海事局船舶监督处为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
  二、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车船税征收规定做好代征工作。
  三、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电子报税系统申报缴纳代征的税款,并报送已代征税款的船舶明细信息。
  四、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船舶全量登记信息。
  五、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为代征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发委托代征证书,明确相关事项,负责对代征单位的日常指导、管理工作,确保代征工作正常开展。
  六、代征的船舶车船税需要退税的,暂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按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暂按实缴税款5%支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海事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税务部门的精心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积极配合下,贯彻落实工作开展顺利。但是,部分 地区对船舶车船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够有力,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为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相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研究,现就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车船税属于地方收入的税种,对船舶征收车船税是做好车船税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船舶管理,促进水上运输和相关事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地 方政府的经济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我国船舶数量多、流动性大、分布面广,船舶车船税征管较为困难。各级税务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税务 机关应主动争取海事管理机构的支持,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发挥船舶监督管理优势,通过向税务部门提供船舶信息和协助代征船舶车船税等方式,积极支持和配合税 务机关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健全管理机制,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
  为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 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一律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委托当地交通 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代征。各级税务部门要主动沟通联系,与海事管理机构协商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的具体事宜;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当 地税务部门,共同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委托代征工作。
  对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船舶,各级税务部门应主动和当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协商,积极探索创新征管模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因地制宜的采取委托代征或协助把关等方式,建立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控管机制。
 已实行委托代征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工作管理机制。税务部门要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制定船舶车船税代征管理办法,明确委托代征单位的纳税申报时间和内 容、代征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船舶信息交换等方面内容,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征管行为。
  三、依托信息手段,搭建畅通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充分依托信息技术手段,与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搭建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通过与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定期交换船舶的登记信息和纳税信息,建立船舶车船税的税源数据库,加强船舶车船税的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
  如开发委托代征船舶车船税信息系统,系统不仅要具备采集船舶基本信息、登记完税和减免税信息、计算代征税款金额、打印完税凭证、汇总税款解缴等功能,还要与税务征管系统定期交换数据,提高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水平,确保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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