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一)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除此以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1.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3.第六条第(一)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规定,这里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指以下货物: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4.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告中下列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3.第六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4.第七条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主要有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申报、运入保税区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四条规定,2011年出口货物劳务的下列期限延长3个月:
2.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免税申报期限;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期限延长3个月。
(一)全面清理自2011年以来出口货物劳务适用的退(免)税政策。
出口企业应当把自2011年以来出口货物劳务适用的增值税政策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自2011年以来至2012年6月30日出口货物劳务未适用退(免)税的货物,重点清理以下内容:
1.以前适用征税政策调整,后适用退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如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对上述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追溯适用出口退税或出口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调整后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或出口免税申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具体新旧对照如下:
申报内容 |
新管理办法 |
旧政策规定 |
自营出口销售申报 |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
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
出口单证收齐申报 |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
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国税函[2007]1150号)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
(二)出口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除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年5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三)出口企业本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在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企业2011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应在2012年10月22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减少了明细表)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增加了附表)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8);(增加的)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4、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1)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下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由委托方凭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退税额=购进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计税金额*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计税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1.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口径的批复》(浙国税函[2009]138号)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
3.生产企业不再开具来料加工复出口免税证明,填制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附件22),申报时作为附件,由税源管理科审核。同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相关数据,具体相关操作事宜有待省局明确。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1.出口企业已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可冲减对应的销项税额,调整相应的进项税额,并在2012年8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外贸企业按原规定视同内销征税且按增值税申报已缴纳税款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出口企业2011年代理出口的货物可在2012年8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012年上半年代理出口的货物按现行文件执行。
出口企业2011年出口的货物未申报退(免)税且单证齐全,可在2012年8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2012年上半年出口的货物按现行文件执行。
出口企业2011年出口的货物未在2012年9月17日前申报免税的,应在2012年10月22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2012年上半年出口的货物按现行文件执行。
废止文件[2003]139号,取消了小型出口企业一年一退的规定,取消了生产企业审核期满12个月开始退税的规定。
废止文件国税发[2004]113号、国税发[2005]68号,取消了出口报关单延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