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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出口退税需要函调?

来源:上海出口退税网  发文日期:2015-05-03

问:什么情况下出口退税需要函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1号公告《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文件内容,出口退税企业需要函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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