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地讲,出口企业统分为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以及无进出口权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包括有生产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对应的“非出口企业”则为无进出口权的商贸流通企业和无进出口权且不具有生产能力的个体工商户。
具体见下表:
企业类型 |
生产能力 |
进出口经营权 |
是否出口企业 |
适用政策 |
商贸企业 |
无 |
有 |
是 |
免退税 |
无 |
无 |
否 |
委托出口免税 |
|
生产企业 |
有 |
有 |
是 |
免抵退税 |
有 |
无 |
是(委托出口) |
免抵退税 |
|
个体工商户 |
有 |
有 |
是 |
免抵退税 |
有 |
无 |
是(委托出口) |
免抵退税 |
|
无 |
有 |
是 |
免退税 |
|
无 |
无 |
否 |
委托出口免税 |
政策依据: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39号文,第一条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