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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4-12-15 文号:税总发〔2014〕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和下放53项行政审批项目, 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涉及取消2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项涉税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 项。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公布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 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其中,涉及取消7项税务行政审 批项目。

  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及时修改相关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要求,对取消的 涉税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按照有序承接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加快税务机关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简政放权,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 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审批权力监督,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9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涉税1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doc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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