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水务局、市残联,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9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5-01-19 文号:沪财预[2015]7号
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水务局、市残联,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