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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5-01-19 文号:沪财预[2015]7号

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水务局、市残联,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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