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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五批)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3-03-04 文号: 沪财税〔2013〕20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五批)的通知》(财税〔2013〕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五批)的通知

财税〔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五批).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31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五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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