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1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02-21 文号: 沪财税[2014]21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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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