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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04-01 文号:沪财税[2014]4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1日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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