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4-06-13 文号: 财税(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3日

上一篇:关于做好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