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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第二批)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06-20 文号: 沪国税发〔2014〕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要求,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现决定在第一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变更税务登记表》等12个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详见附件)。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原则上不得设计和使用分局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式样(第二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0日

  

附件:

附件_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式样(第二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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