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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出口退税的几个重要时点

来源:上海出口退税网  发文日期:2015-04-16

1、2014年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其退(免)税正式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超过期限未办理申报的,应按财税2013年39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2、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规定要求,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请各单位提供电子申报表及纸质材料,在2015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超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接受;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1号公告要求企业因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需要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的,其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凡2014年出口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相关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2015年4月20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4、2015年度(包括以前年度)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前,超期未申请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暂不办理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5、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2014年出口货物由于公告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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