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7-08-22 文号:国税函发[1997]47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27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服务热线:021-51559696 传真:021-51559699
地址:虹口区花园路66弄嘉和国际大厦1号楼2301~2305室
沪ICP备1601142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822号
Copyright©2008-2013 BOC. 上海博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在线客服